一.案情摘要
2015年8月28日,某銀行哈爾濱分行與被告吳某、孫某簽訂《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吳某、孫某向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申請額度貸款,最高借款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額度期限為24個月,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借款的執行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放款當日適用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61%,確定為年利率12%。2016年12月21日,某銀行哈爾濱分行向《額度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發放了499,775.40元借款,借款期限為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后因吳某、孫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遂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提起訴訟。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武立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本案件法律關系較為簡單,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訴狀、證據目錄、代理詞的過程中,既可以磨煉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細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