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9年5月21日,某銀行哈爾濱分行與被告林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林某向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申請借款46萬元,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借款用途為支付貨款,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57.9%,確定為年利率7.50025%,逾期利率及罰息利率均按照約定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同日,某銀行哈爾濱分行與被告林某簽訂《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林某使用其所有的房產進行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9年5月23日,某銀行哈爾濱分行向《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發放了貸款。后因被告林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遂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提起訴訟。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孫紅晶、武立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撤訴。
三、案件總結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經多次與被告溝通,最終被告將全部貸款還清,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