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7年2月22日,某銀行哈爾濱分行與陳某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陳某向某銀行哈爾濱分行申請額度貸款,最高借款額度為人民幣5萬元,額度期36個月,借款用途為家庭綜合消費,還款方式為按期付息,到期還本。借款的執行利率為固定年利率6.6%,逾期利率及逾期罰息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2019年2月25日,某銀行哈爾濱分行向《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的賬戶發放了5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為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后因被告陳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遂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提起訴訟。
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孫紅晶、武立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撤訴。
三、案件總結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經多次與被告溝通,最終被告將全部貸款還清,某銀行哈爾濱分行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