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吳某系勞動派遣人員,王某同吳某系夫妻關系,吳某于1966年2月21日出生,至2016年2月21日已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吳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才進入用工單位并同派遣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務合同。2019年吳乘作通勤車發生事故,造成吳死亡,王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同派遣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用工單位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畢鳳睿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仲裁。
二、判決結果
駁回仲裁請求,不存在勞動關系。
三、辦案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國務院有權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四十四條前五項情形之外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該條例第十一條做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的授權,并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抵觸。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備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用工的,雙方關系應按勞務關系對待,其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并歸合同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