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4年3月11日雙方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約定某路017號建筑面積5578.35平方米的T型樓房全部及院內建筑面積約2000平方米的地下所有車庫及地上除13、14號庫外的其他所有車庫和院內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場地出租給原告,租賃用途為辦公使用。租賃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租金不含水、電、暖、氣、物業等費用,年租金為叁佰萬元。某投資公司另行向某汽車公司收取了房地產租賃保證金貳拾萬元。
2020年6月23日雙方簽訂《合同解除協議》,確認自2020年5月1日起解除《房地產租賃合同》,協議第十三條約定:乙方(汽車)租金已交至2020年4月30日,投資公司免除乙方2020年2--4月租金共計751343元,投資公司承諾本協議生效后30日內全額轉給某汽車并返還剩余164000元保證金,現某投資公司未履行解除協議,故起訴。
某汽車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畢鳳睿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支持某汽車公司的全部訴請。
三、辦案總結
1、房屋租賃合同專屬管轄;2、合同解除等協議條款應當完善,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