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9年9月9日,張某某在某超市公司處購買果汁飲料,后發現已超過保質期限(生產日期2018年07月23日,保質期2019年08月23日),故張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超市公司賠償。
某超市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佘圣男律師代理此案。
二、判決結果
退貨,駁回賠償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張某某陸續多次在某超市公司購買商品,之后張某某均以相同的理由訴至本院,可見張某某購買涉訴產品并非為消費所需,而是為了獲取高額賠償而進行的惡意購買,牟利動機明顯,嚴重違背了誠實原則,不屬于普通消費行為,其購買性質應定性為盈利。從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來看,食品安全法賦予消費者要求賠償的權利,其目的在于通過加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從而引導食品經營者依法經營,凈化食品生產經營市場,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不是成為某些人的盈利手段,而且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支付貨款賠償金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本案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質的購買行為,不應適用加倍賠償規則,不應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護。故張某某訴請被告賠償金1000元,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