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00年,邢某某購買廠房,與加油站之間有磚結構院墻為界,該院墻也賣給邢某某,大墻為邢某某所有。某公司在2001年建設加油站時,未經邢某某同意,將邢某某的大墻上半部分拆除,留下下半部分,并在原有的下半部分院墻的基礎上,給大墻加高到3米多高。由于加高部分太高,對留下的部分院墻壓力過大,造成所留部分墻體開裂,傾斜,無法使用。故要求某公司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將私自加高建設的部分磚結構院墻拆除并賠償損失。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佘圣男律師參與代理此案。
二、判決結果
裁定駁回起訴。
三、案件總結
本案的被告某公司,邢某某在起訴狀中主張的侵害其權利的為加油站,兩個單位均具有獨立的經營執照,企業類型均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都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向邢某某釋明后,其仍堅持以向某公司主張權利,屬于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