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蔣某某因A公司未為其辦理不動產權證起訴A公司并要求A公司的出資人B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給付逾期辦證違約金等費用。B公司不服,認為蔣某某無權在與A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直接追加其為被告并承擔還款責任。
B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黨東月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最終經過本所律師的代理,該案件法院最終駁回蔣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B公司全部勝訴。
三、案件總結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涉及合同糾紛,應首先考慮合同相對性原則,其中包括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及責任的相對性。對于可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情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的出資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被執行人的出資人尚未足額繳納出資。本案中,本所律師主要從以上兩個方面對案件進行深入分析,從程序和實體兩部分入手把握案件方向,總結爭議焦點,應訴思路清晰,適用法律正確,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方的答辯觀點,本案取得了勝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