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欒某某系A公司下屬分公司配送站副經理,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會議紀要文件》《審批表》等相關文件,擅自使用公章,加蓋在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私自收取保證金,對外實施詐騙。2015年,欒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依法收繳,返還被害人。2017年至今,因欒某某詐騙案共引發涉及A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共計36起民事建設工程糾紛案件。
A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黨東月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某某市北林區人民法院、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審理了上述36起民事案件,四級法院均未支持涉案公司關于利息的主張。36起系列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勝訴,為A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共避免經濟損失高達2200余萬元。
三、案件總結
由于本案涉案金額較大,人數較多,故本所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針對該案件的辦理難點和矛盾點進行研究和討論,就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法律分析和梳理。通過與A公司各級工作人員的溝通,匯總各方掌握的信息,及時動態調整案件的處理思路和工作方向。從A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原、被告主體不適格、案涉合同無效、原告存在過錯、欒某某的詐騙行為不是職務行為等角度充分論述A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最終36起系列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勝訴,敗訴的案件中也均未支持原告主張的利息,充分的維護了A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