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9年,李某通過微信結識一女子,在該女子的要求下辦理一張銀行卡及U盾,并將銀行卡和U盾販賣給該女子。在李某得知銀行卡被凍結后,又幫助實名補卡,李某為電信詐騙提供幫助,通過銀行卡支付的結算金額高達336萬余元。
李某委托岳成所黑龍江分所黨東月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經過本所律師的代理,人民法院判決李某適用緩刑。
三、案件總結
本所律師接受李某家屬的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了李某,詳細了解了案件事實。后續通過閱讀卷宗材料以及庭審情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為李某進行辯護:1.具有自首、坦白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2.積極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3.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小、犯罪所得較少;4.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5.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應當對其適用緩刑;6.犯罪行為發生時和開庭審理時均未年滿十八周歲,屬于未成年人犯罪。最終,人民法院采納了我方的辯護意見,判決李某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