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摘要
某購房人在購買房屋后因房屋未達到辦理產權手續條件的情況下,開發商因資金需要將房屋抵押給某銀行貸款,因開發商到期無法還款,銀行起訴并主張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法院判決生效后,執行局擬對抵押房產進行拍賣,某購房人得知信息后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經審查執行法院駁回了某購房人的執行異議,后本所接受某購房人的委托代理因此引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岳成所黑龍江分所指派曲鷗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支持了某購房人的執行異議方訴,終止對某購房人所購房產的執行。
三、案件總結
現年由于開發商違規利用期房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等手續的時間差,將已售房屋對外抵押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執行異議案件也比較多發。最高院就此專門出臺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對提出異議的主體、程序及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也提示各購房人對于購買的新房如無法馬上辦理產權手續,可以先到房產部門為購買的房屋辦理預告登辦,以避免開發商利用期房無法立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時間差將房屋對外設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