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中國移動某公司與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中國移動某公司向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采購設備且安裝完畢,中國移動某公司未及時支付設備款,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起訴中國移動某公司支付設備款,且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4萬余元。
被告中國移動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徐連陽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調解結案,中國移動某公司支付設備款,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不主張違約金。
三、案件總結
本案中,中國移動某公司與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付款條件,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應于設備安裝且調試完畢后向中國移動某公司開具符合要求的發票,中國移動某公司在收到發票后向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應款項。開庭前代理律師的信息為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未開具發票,因此我們主張先履行抗辯權,但在庭審過程中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舉示了曾經2次開具發票中國移動某公司未接收因此廢票的證據,此情況因時間久遠,公司法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掌握。面對此種情況,我方如繼續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將面臨敗訴風險,申請休庭與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調解。最終調解成功,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放棄主張違約金,調解為中國移動某公司挽回4萬余元違約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