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李某某于1997年購買一小區二樓房屋,其二樓后身有一處小二樓,李某某稱該小二樓為違建,所有權人為某城市管理局。此小二樓與李某某客廳陽臺距離為不到一米。李某某多次找到某城市管理局要求拆除小二樓,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李某某以相鄰關系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因擋光給予補償,賠償因擋光導致房屋賣不出去的差價50萬元,要求承擔全部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某城市管理局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徐連陽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經了解,該處小二樓所有權人不為某城市管理局,且李某某也未曾找過某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要求拆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李某某請求法院判決某城市管理局賠償案涉小二樓擋光給其造成的損失,因其訴請沒有具體的賠償數額,因此法院不予審理。李某某請求法院判決某城市管理局因小二樓擋光導致房屋賣不出去的房屋差價50萬元,該訴請無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是否屬于違章建筑也非民事案件審理范圍。在起訴的過程中,應對訴訟請求提出證據證明,未提交證據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