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孫某與楊某系二婚夫妻,孫某與楊某經婚姻介紹所認識不久后結婚,結婚后雙方長期未能建立起感情,家庭矛盾不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孫某未參與工作,無經濟來源,楊某有婚前財產房屋2處,存款若干。孫某與楊某協商離婚未果,孫某遂起訴楊某離婚,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楊某婚前財產。
楊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徐連陽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一審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離婚。
三、案件總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本案中楊某與孫某均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根據上述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屬于共同所有,在離婚時予以分割,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然屬于個人所有,因此本案判決未支持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