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袁某于2016年為購買二手房向某某銀行借款98萬元,還款方式為等額本金,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同日某某銀行按合同約定將借款匯至袁某指定賬戶。袁某按照合同約定按期還款20個月后即停止還款,經某某銀行多次催收后依舊未還款。后某某銀行訴至法院,主張袁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
某某銀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徐連陽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對于銀行借款類合同糾紛,通常證據都是比較齊全的,并且合同中關于還款方式、還款時間、利息、罰息、復利等均有約定,在辦理銀行案件的過程中應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本金、利息、罰息、復利計算問題。同時關于律師費要看合同中是否約定,如約定在訴訟請求中也要列明。爭取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