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劉某某系某某林業局退休職工。1994年在職期間,其從謀村欲乘火車返回鎮內,為走近路,從停著的火車下鉆過,尚未通過時火車啟動將其雙腿碾傷。某某林業局安全監察科于1996年為劉永會頒發了因工負傷證,該證未寫明傷勢程度級別。其傷后產生的醫療費由單位100%核銷,2000年10月25日退休前全額發放工資。自1996年下半年起,單位每月給劉某某發放護理費至2007年1月。某某林業局稱停發原因劉某某教師的身份由企業變更為事業單位,所屬關系已脫離林業局,故不再發放護理費。2019年,劉某某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某某林業局應為其補發護理費。一審判決劉某某敗訴,劉某某不服上訴。
某某林業局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徐連陽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二審訴訟。
二、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件總結
訴訟時效期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劉某某1994年受傷后,2007年,林業局對其停發護理費,劉某某已知權利受到侵害,其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至2009年止,劉某某在訴訟時期滿后于2018年向林業局主張權利,喪失訴訟時效,故對其主張的權利不予保護。因此在案件辦理中要格外注意訴訟時效,如已過訴訟時效則可能面臨有理說不出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