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07年王某取得案涉水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011年4月,某政府征收土地。王某稱僅口頭告知土地被政府征收,但未見到任何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王某一直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起訴至人民法院,認為某政府對案涉土地進行征收,未發布公告,嚴重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權以及就土地補償進行協商的權利。
某政府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徐連陽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
三、案件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首先是要有明確的被訴行政行為。征收土地行為包括一系列的行政行為,包括發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方案公告、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發放征收補償款、強制搬遷等多個各自獨立的行政行為,各個行政行為的作出主體、行為內容、程序和依據等均不相同。起訴人以征收土地行為為對象提起行政訴訟,屬于被訴行政行為不明確。因此本案駁回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