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0年5月某城鄉建設局按拆遷須知動遷哈爾濱市某安裝修理部房屋。由于沒達成協議,某城鄉建設局于2013年5月14日在哈爾濱市某安裝修理部不在場的情況下強拆了哈爾濱市某安裝修理部的門市房。之后哈爾濱市某安裝修理部與十七家動遷未安置居民數次上訪,最后于2016年得到政府的信訪意見回復書。其中寫明:由于某城鄉建設局與建設項目單位無法提供出房源,導致哈爾濱市某安裝修理部八年無法回遷。直到2018年8月,某城鄉建設局才提供給哈爾濱市某安裝修理部安置房屋。八年來哈爾濱市某安裝修理部居無定所,租房居住。因此,哈爾濱市某安裝修理部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臨遷補助費XX元。
哈爾濱市某安裝修理部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徐連陽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此本案需支付臨遷補助費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