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系一家經(jīng)營潤滑油的公司,2011年3月5日至2015年4月10日間,被告趙某某委托司機郭某某在原告處為被告B公司購買潤滑油,共計83,163.00 元,其行為系被告B公司授權(quán)的履職行為,被告B公司不予認可,應(yīng)由二被告共同承擔(dān)責(zé)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趙某某,雖認可欠款但稱為單位所購,一直未給付,故訴至法院。
B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楊宇鶴、吳昊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欠款人民幣66417元及該款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判決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后B公司提起上訴。
二、判決結(jié)果
1、撤銷一審判決;
2、上訴人B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被上訴人A公司欠款人民幣66417元及該款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案件總結(jié)
本案一審法院雖然在庭審中查明了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欠款數(shù)額,但如一審法院認定2015年4月10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即2015年4月9日為履行期限屆滿日,則A公司請求B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應(yīng)予駁回。如一審法院認定A公司的訴請未超過訴訟時效,則應(yīng)認定A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之日為B公司支付貨款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二者是互相矛盾且不能同時并存的,一審法院既認定A公司的訴請未超過訴訟時效,又認定2015年4月10日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明顯存在錯誤。我方在上訴狀中對此進行了詳細闡述,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支持了我方的上訴意見并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