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9年8月,XX銀行XX分行與周X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周X向XX銀行XX分行借款31萬元用于購買位于XX市XX區XX街XX號X棟X單元X層X號房產,借款期限20年,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39年8月1日止,實際貸款起始日期以貸款借據記載的日期為準。同時,借款合同對于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楊X為周X丈夫,在共同還款聲明處簽字確認自愿與借款人共同歸還貸款,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XX銀行XX分行與周X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的同時,周X以位于位于XX市XX區XX街XX號X棟X單元X層X號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后,XX銀行XX分行按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但周X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還款。XX銀行XX分行因此訴至法院。
XX銀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馬洪杰律師、孫婷婷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了XX銀行XX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周X、楊X共同償還XX銀行XX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復利(按照《個人購房借款(綜合)合同》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并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用。周X、楊X到期不能清償的,以周X名下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XX銀行XX分行。
三、案件總結
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材料準備比較充分,庭審時被告之一到庭,并未對債權本身提出異議,僅是強調自己沒有錢還款,法官于庭審后一周即下判,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處理該案的一大收獲是在處理銀行類案件時,勝訴判決只是案件中的一部分,還應注意以銀行的立場考慮溝通方式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