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8年7月3日被告通過在線方式向原告申請《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特別提示第一條中注明,“請仔細閱讀以下合同文本,特別注意核對一下您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包括利率執行方式和浮動比例)、以及您所選定的還款方式是否正確,您在線確認同意后,合同條款將即時生效。”雙方合同約定被告借款77000元用于住房裝修,貸款期限3年,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合同執行貸款年利率8.07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合同12.10合同項下罰息利率為:逾期貸款的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貸款執行利率加收50%。合同第八條違約事件8.1.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第九條約定違約處理9.1.1對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日期歸還貸款本金或利息的,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第12.10條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罰息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直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第十二條合同要素條款12.10合同罰息利率為:逾期貸款的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貸款執行利率加收50%執行。合同第十條費用10.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能依照本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貸款人決定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費用概由借款人承擔。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在該筆貸款即將到期,被告已嚴重違約,原告有權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馬洪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普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案件整理過程中,注意證據的全面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