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A某原為B公司銷售人員,B公司系為公路建設單位設計相關軟件的軟件公司,后A某從B公司離職后創建了自己的公司與B公司經營同樣的業務。后B公司在競爭過程中認為A某軟件與B公司銷售的軟件相同并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計算機軟件侵權訴訟。
A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孫紅晶、曲鷗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本案以原告方主動撤回起訴結案。
三、案件總結
由于本案為計算機軟件侵權訴訟,計算機軟件侵權的特殊性在于其并不是對軟件所展現的外觀是否一致為條件來確認是否存在侵權,而是以形成外觀而所寫的計算機代碼是否存在相似為條件來確認是否存在侵權,而計算機代碼是否存在相似須要通過鑒定來完成。代理本案后,代理律通過計算機軟件協會了解到,要確定軟件是否存在侵權須要機算機代碼相似度達到一定程度,否則不購成債權,而計算機軟件在取得著作權時須要對原代碼進行備案,但備案的代碼是有限的。如果要進行侵權與否的比對須要提供足夠數量的原始代碼進行比對。而一審中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僅為代碼所產生的成品外觀一致,而這種一致并不是確定計算機軟件侵權的條件。故對于主張侵權方的B公司就要提起鑒定申請來確定A某的計算機軟件原代碼與B公司的計算機原代碼相似度是否已達到了侵權的程度。但由于計算機軟件在書寫過程中還存在著近30%的公用代碼,而公代碼在鑒定時須要排除在軟件相似度之外。故要想確定計算機軟件侵權實質上要兩個軟件達到高度相似才有可能被認定。且B公司并沒有掌握A某計算機軟件原代碼,原代碼須要A某自行提供方能完成鑒定。在此種情況下B公司雖當庭主張申請鑒定,在我方同意提供原代碼的情況下主動撤回了起訴。
在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中如果沒有事先掌握對方計算機原代碼并進行證據保全,想要通過對方主動提供或對著作權備案代碼進行比對來確定侵權在實踐中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在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中須要通過技術手段對侵權軟件先行證據固定才有可能達到勝訴的效果,否則存在很高的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