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A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銷售自主建設房屋與備銀行簽訂協議,約定銀行為購買A公司房屋的購房者提供貸款的,在購房者房屋產權手續未辦理完成并為銀行抵押前,A公司為購房者欠銀行的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在購房者辦理完成產權證并抵押給銀行后擔保責任完成。B某為購買A公司房屋向C銀行申請貸款,后在房未抵押前B某因未按時歸還C銀行貸款,C銀行直接扣劃了A公司在C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用以償還B某的欠款。
A公司委托岳成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曲鷗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支持A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總結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銷售房屋多會與銀行簽訂階段性保證責任,并在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按銷售房屋一定比例在銀行留存保證金,并在在購房者未按期歸還借款的情況下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賬戶內扣劃購房者應還貸款本息。但這種案件雖然銀行購房者合同中體現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階段性保證人,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并不在銀行與購房者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克認,故如引起訴訟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法依銀行與購房者約定的管轄不適用于開發企業,此種訴訟依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則來確定訴訟法院。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須要向銀行調取相關的證據材料對扣劃的金額,筆數等進行確認。如果銀行扣款流水無法體現具體借款人姓名,還需要銀行提供扣劃證明來確認扣劃流水與帳戶內資金相對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