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齊齊哈爾市某機械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機械公司”)分別于2016年4月及2016年8月取得兩項發明的專利權。
2016年8月25日,機械公司與山東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科技公司”)簽訂第一份《采購合同》,就科技公司采取“買設備帶技術”的方式,從機械公司訂購寶石單晶生長爐專用設備,機械公司提供技術負責培訓科技公司人員生產寶石單晶并許可科技公司僅可在從機械公司購買的設備上永久無償使用該技術,就上述事宜簽訂了相應的協議書,約定采購數量50臺、合同總價為6500萬,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內容。2017年12月25日,科技公司出具《驗收報告》載明:設備、產品、人員培訓均達到了驗收標準的要求。
2017年2月19日,機械公司與科技公司簽訂第二份《采購合同》,約定:對在前述合同中采購的生長爐進行設備升級,升級費用為300萬元,合同總價款為5500萬元等內容。2017年12月25日,科技公司出具《驗收報告》載明:設備、產品、人員培訓均達到了驗收標準的要求。合同簽訂后,科技公司分別于2017年3月9日、4月7日、4月26日、7月20日向機械公司支付設備款共計4950萬元。
2017年9月15日,機械公司與科技公司簽訂第三份《采購合同》約定:科技公司繼續向機械公司采購50臺生長爐,合同總價款6800萬元等內容。合同簽訂后,科技公司分別于2017年10月10日、10月16日,2018年3月6日、5月25日向科技公司支付設備款共計3536元。
2020年4月16日,科技公司認為機械公司交付的設備存在技術不達標、質量問題等原因,通過回函的方式要求機械公司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據此,科技公司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解除科技公司與機械公司簽訂的第二份及第三份《采購合同》,并要求機械公司返還已支付的8486萬元設備采購款及因設備、技術不達標給科技公司造成的損失1796萬余元、因更換場地付出的直接費用675萬元及違約金500萬元。科技公司提起反訴,訴稱要求科技公司向機械公司支付拖欠貨款3814萬元及逾期付款的損失339萬余元。
機械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本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科技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機械公司1094萬元及利息,駁回機械公司與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對一審判決改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項,即“駁回機械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駁回科技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即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機械公司質保金550萬元及利息。解除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機械公司設備款1256萬元。
三、案件總結
總結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三個方面,即涉案三份《采購合同》的性質;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科技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涉案兩合同應否解除,解除后的責任如何承擔。本案機械公司與科技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存在將技術合同和其他合同內容或者將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內容訂立在一個合同中的情況,因此應當依據存在爭議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其性質,因此涉案合同為買賣及技術服務的合同糾紛。本所律師代理二審后,從上述三個爭議焦點出發,確定了一審認定事實方面的錯誤,同時就對方主觀過錯及我方損失方面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觀點,同時輔以證據證明,最終改判了一審結果,為當事人多爭取了1000余萬元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