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2000年9月28日,黑龍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房地產公司”)與哈爾濱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稱“建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聯合開發改造哈爾濱市某地段;建材公司提供建筑用地;房地產公司負責辦理該項目的規劃立項和前期開發的全部手續,負責該項目施工并承擔一切費用;房地產公司按照建筑面積的24%分配給建材公司房屋,如按現金分配,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計算。
2001年4月11日,建材公司與房地產公司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雙方分配比例根據建筑用地實際情況,房地產公司一次性補償給建材公司402萬元,工程竣工后以實物形式分配給建材公司建筑面積3120平方米;建材公司優先在原位置選擇房屋(含一層門市和建材公司辦公室)。2001年10月10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約定:項目前期規劃、用地及拆遷等審批手續已陸續辦理完畢;由于建材公司租賃給承租方中海達商貿公司的房屋未收回,經雙方協商,由房地產公司給付承租方某商貿公司160萬元的補償款。房地產公司累計向建材公司支付補償費250萬元,尚欠補償費152萬元。
房地產公司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占用了建材公司的土地,但是相關房地產開發項目已經完成后,房地產公司僅僅支付了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對于房產補償一直未予履行。
鑒于房地產公司一直尚未履行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故建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房地產公司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給付協議約定的3120平方米房屋或給付等值資金人民幣3120萬元,及給付剩余補償款152萬元及利息損失。在訴訟過程中,房地產公司提起反訴,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兩份《協議書》無效,建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840萬元及利息。
建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黨東月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房地產公司向建材公司給付930萬元及利息,駁回建材公司其他本訴請求,駁回房地產公司的反訴請求;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房地產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經執行匯款到賬金額180余萬元。
三、案件總結
本案的起訴維權時間與案件事實發生時間相距近十五年之久,在代理該案過程中的難度在于證據的收集和整理,所以證據材料的固定尤為的重要。且在啟動訴訟程序時應當全面衡量和評析所有證據體現的事實及風險,以避免訴訟中發生不必要的風險。本案對方雖然提起反訴,但鑒于本所代理案件時進行了充分的準備,所以本案最終支持了我方的本訴訴訟請求,駁回了對方的反訴請求,案件勝訴后代理律師積極推進執行事宜,截至目前已經為當事人執行回款18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