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4年1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某支行(下稱“工行某支行”)、某市郵政局某區支局(下稱“郵政局某區支局”)與某大型國有企業分公司(下稱“國企分公司”)簽訂《委托代理上門收款協議書》約定:工行某支行委托某市郵政局為國企分公司提供現金業務上門收款服務。代理網點名稱為國企分公司所屬下轄的各油氣站。某市郵政局上門服務人員攜帶現金款箱離開國企分公司的工作場所后,現金被劫、滅失或毀損等風險轉移于某市郵政局。
合同簽訂后,國企分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配合某市郵政局的上門收款工作,在某市郵政局下設的郵政局某區支局上門收款過程中確保了相關人員在上門收款登記簿上簽字,并留存了現金存款憑條。經國企分公司查詢及統計,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27日,郵政局某區支局已向國企分公司共上門收取了84筆資金,金額共計人民幣1101000.01元的營業款。但某市郵政局未將上述款項存入國企分公司在工行的銀行賬戶內。發現上述情況后,國企分公司主動積極與某市郵政局聯系,提出欲協商解決上述事宜,但某市郵政局消極對待不做任何回應。為此,國企分公司特于2015年9月21日委托律師直接向某市郵政局送達律師函,請求某市郵政局重視本案的處理并限期3日內與國企分公司協商解決上述事宜。但其一直未作任何回應,遂將某市郵政局及郵政局某區支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向國企分公司支付營業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299180.01元。
國企分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岳曉峰律師、黨東月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在訴訟過程中,通過積極與郵政局某區支局、某市郵政局溝通,本案達成和解,履行了國企分公司的訴請,給付了國企分公司主張的營業損失110余萬元。
三、案件總結
訴訟方式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途徑之一,但訴訟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案件判決,通過訴訟方式進行維權的目的之一也是為了促成雙方當事人能夠有效溝通,在法院的主持下或訴訟中達成和解同樣是一種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方式,同時能夠為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減少訴累,加快回款。本案通過律師的代理積極地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維護我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挽回110余萬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