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李某某涉嫌犯罪,在偵查階段及審查起訴階段均被認為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宏達律師接受委托后代理該案件,張宏達律師會見當事人以后,當事人表示認罪認罰,經法院調取證據閱卷后,張宏達律師出具被告人涉嫌罪名應為妨害安全駕駛罪;當事人認罪認罰,因此當事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
李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張宏達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了辯護人張宏達律師的辯護意見,依法判處李某犯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辦案總結
要對常見犯罪的罪名及犯罪構成及法律規定,做到爛熟于心,考量當事人涉嫌罪名是否符合案件事實,采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辯護意見,在案件代理與庭審中對罪名是否適當應做到運用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