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某局為土地管理單位,數年前因某地產開發公司欠繳土地出讓金,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地產公司以25套商品房抵償給某局頂替出讓金,達成協議后,25套房產由某局下屬二級單位代管,代管7年后移交其他單位代管。2021年,某物業公司起訴某局,以與開發商達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基礎,向某局主張其二級單位代管期間的物業費。
某局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龍江分所張可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駁回某物業公司訴訟請求。
三、辦案總結
某物業公司在某局下屬二級單位代管房產后,即知曉該單位代管的事實。某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費已經欠付多年,雖然該物業公司自稱曾經多次向某局主張欠付的物業費,但并未舉示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根據原民法通則二年和現民法典三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超過訴訟時效主張權利,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無法舉示證據證明曾經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