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方某的老伴是抗美援朝的烈士,孩子身患重病,年事已高的方某獨自居住在舊小區內,居住環境非常惡劣。2018年,被某裝修公司以“舊房翻新”為由,與方某簽訂了房屋裝修協議,約定協議簽訂后十日內開始為方某進行裝修,工期最長30天。方某在裝修公司的要求下,先后支付了4萬元材料費、人工費、施工費、搬運費等等費用。裝修公司在將方某房屋內的桌椅板凳,床單被子搬到某地下室暫存后,又要求方某繼續支付人工費和材料費,方某無法接受某裝修公司在過程中的粗魯行為,更不滿裝修公司一再要錢的做法,提出自己不想再裝修希望解除合同,但裝修公司不但不同意,反而聲稱如果不給錢就不歸還搬走的家具。
方某無奈,申請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岳成所指派律師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楊林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理本案訴訟。方某提出訴請,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裝修協議,裝修公司退還方某已經繳納的4萬元,并將方某的全部物品限期歸還。
二、判決結果
經過律師的努力,裝修公司和方某達成和解,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退還扣除材料費2000元和人工費1000元后剩余的37000元,并限期歸還方某的全部物品。
三、辦案總結
雖然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方某無需向律師支付任何代理費用,但是律師并沒有因此而有任何的懈怠情緒,反而是在傾聽了方某對目前生活困難的描述后,更加堅定了要最大程度保障方某利益的決心。在耐心和方某進行了當面咨詢后,律師總結出本案的幾個關鍵:
首先是解除合同的理由。由于方某簽訂的合同是裝修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合同中并沒有任何有關客戶可以單方面向裝修公司行使解除權的條款約定,而方某如果僅僅以裝修公司搬家過程粗暴為由解除,顯然不構成法定解除條件;至于裝修公司多次要錢,方某認為自己出不起錢這一點,雙方的裝修合同明確約定裝修費用暫計5萬元,如發生合同約定的裝修項目之外的費用,裝修公司有權要求方某按照市場價格予以結算。方某表示自己年紀大了,簽訂這份合同時完全沒有仔細閱讀,現在看清楚這一條款,認定自己的錢可能無法要回,情緒一時非常激動。
律師經過分析,發現本案如果按照方某所述的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請,反而會被裝修公司咬住“違約解除”反要一筆違約金。解除的關鍵原因,恰恰是雙方約定“工期最長30天”這一句。由于方某拿不出錢,裝修公司雖然在協議簽訂后就對屋內物品進行了搬離,但始終沒有正式開始裝修,截至到接受委托之日,已經近2個月沒有實施任何施工行為。而對于裝修項目之外的費用的結算,合同中又沒有約定必須在施工前一次性支付,故方某完全可以用裝修公司超期無法完成裝修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在庭審過程中,法庭也非常同情方某的境況,采納了律師的代理思路,認為不支付額外發生的費用不是裝修公司不裝修的理由,裝修公司確實存在違約行為,方某可以解除合同。裝修公司見庭審情況不理想,在庭審結束后提出可以解除合同退還一半費用20000元。在方某對這一結果已經表示非常滿意的情況下,律師卻依然堅持認為退還費用應當以裝修公司實際發生的費用為計算依據,裝修公司必須向法庭提交其已經發生費用的合同、發票及支付憑證。
最終在法庭的斡旋下,裝修公司同意退還扣除材料費2000元和人工費1000元后剩余的37000元,并限期歸還方某的全部物品。方某對律師的代理工作表示高度肯定,向律師贈送了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