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陸某1、陸某2、陸某3、陸某4為兄弟姐妹。2013年,四人共同簽訂了《關于父母留下的事項的意見》,內容為父母在生前留下了兩套房產,A房屋和B房屋,現四人協商對上述房產進行均分,四人為房產共有人。根據每個人的現實狀況,建議A房屋由陸某2居住,B房屋由陸某3居住,陸某4拿出自己所有的房屋C給陸某1居住,居住時限和陸某3居住房屋B的時間同步,陸某1可以選擇自己居住或者出租使用。
該《關于父母留下的事項的意見》簽署后,陸某2入住A房屋,陸某3入住B房屋,陸某4雖然并沒有將C房屋交付陸某1,但是卻給陸某1逐年支付了數額不等的租金,然而租金支付到2016年后就不再支付。陸某1和陸某4多次交涉索要后續的房屋租金,但陸某4不予理睬。陸某1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陸某4交付C房屋,并支付2016年之后的租金費用。
陸某1在一審敗訴后,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二審階段,岳成所指派楊林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陸某1的訴訟請求,二審經過律師代理改判陸某4將C房屋交付陸某1使用,即陸某1勝訴。
三、辦案總結
陸某4在本案訴訟中答辯,包括一審法院駁回陸某1的訴訟主張的理由,都是認為《關于父母留下的事項的意見》中有關陸某4拿出自己所有的房屋C給陸某1居住的內容,都是陸某4的單方意思表示。作為房屋C的所有權人,陸某4可以自由處分房屋C,其在與陸某1就房屋C的租金標準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不再同意向陸某1支付租金,也不再同意向陸某1出租房屋的意思表示沒有不當,陸某1 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判決作出后,陸某1情緒非常激動,認為其在父母遺產分割這一問題上作出的讓步沒有任何回報,現有的裁判結果無法保障其任何權益。在咨詢了許多律師后,陸某1對二審改判也表現得非常悲觀。但律師頂住了各方壓力,從《關于父母留下的事項的意見》本身的合同效力出發,竭盡所能說服二審法官正確適用本案的法律關系。
律師認為,雖然本案中房屋C確實是陸某4的個人財產,但是陸某4提供房屋C的目的,是為了交換陸某1對于房屋A、房屋B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基于對房屋C出租權益的期待權,陸某1至今都沒有主張對房屋A、房屋B進行分割,其依照和陸某2、陸某3、陸某4的約定保護了各方權益,法庭不應當拒絕保護陸某1的合法權利。
最終二審法院完全采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改判陸某4需在三個月內將C房屋交付陸某1使用,陸某1對該判決結果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