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王某自2002年12月始在某公司銷售部工作,工作期間簽訂了勞動合同。2012年10月,王某升職擔任某公司銷售部資深城市經理一職。2020年12月8日,某公司未經協商,單方對王某進行侮辱性調崗。王某表示嚴正抗議后于原崗位繼續正常工作。2021年5月24日,某公司以王某不勝任工作為由違法解除勞動關系。2020年以來,某公司拖欠王某電話報銷費用、汽油補貼費用、飯補費用、員工俱樂部活動津貼、月度獎金、年度分紅及補充養老金合計87933.21元,且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間2020年及2021年未休年假達13天。
后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至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請求為:請求認定某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并恢復被王某與某公司勞動關系;請求某公司向王某支付2021年3、4、5月個人報銷電話費及汽油補貼共2994.4元(三月998.3元+四月998.1元+五月998元);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間員工俱樂部活動津貼共550元(每月50元*11個月);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獎金共29144元(解除勞動關系前月基本工資10408.88元*35%*8個月);支付2020年及2021年未休年假補償共26823元(2020年未休年假6天,2021年未休年假7天,共13天,179509.88÷12個月÷21.75*13天*300%);支付2020至2021財年分紅共23712元(11856元*2);補發平安補充養老金30092.81元;補發2021年2月至5月飯補1440元(每月360元*4個月);以上共計114756.21元。
王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德志律師作為其仲裁代理人參加本案仲裁。
二、裁決結果
裁決某公司撤銷下發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向王某支付飯補、財年分紅,駁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即王某主張的主要請求得到支持,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某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代理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方可解除。第一,某公司的考核制度程序及內容違法。第二,某公司以王某連續兩年績效考核不合格,并以不合理的“績效考核計劃”認定王某不勝任工作缺乏事實依據。第三,某公司以連續兩年績效考核不合格,并以不合理的“績效考核計劃”認定王某不勝任工作進而調整王某的工作崗位屬于違法調整工作崗位。第四,某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合同缺乏必備要件。綜上,某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故某公司應當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最終,仲裁委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應繼續履行。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