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段某于2020年7月20日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咨詢部總經理;某科技公司向段某發(fā)送的offer郵件載明職位為咨詢顧問中心總經理,工作地點北京,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6個月,薪酬福利見《入職薪酬通知單》,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內容;《入職薪酬確認單》載明段某稅后年固薪現金收入300000元,月稅后發(fā)放25000元,試用期工資100%發(fā)放,試用期6個月。某科技公司支付段某工資至2020年10月15日。段某自述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未簽合同賠償,并支付其提成工資。
后段某申請勞動仲裁至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請求為:請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項目提成20410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37982.13元。
某科技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德志律師、喻長城律師作為其仲裁代理人參加本案仲裁。
二、裁決結果
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段某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四萬六千八百三十九元零八分;駁回段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本案部分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段某的提成工資數額以及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fā)表代理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段某所參與項目未得到甲方認可,且已于試用期離職,離職前涉及參與項目部分的提成已及時發(fā)放,后續(xù)未達到結算條件部分,不能參與分享項目收益,故其“結算項目提成”一訴求,某科技公司不予認可。
最終,仲裁委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在提成工資方面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委托人不承擔支付提成工資的義務。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