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1年3月20日,某制片廠下發《通知》聘任高某為集團辦公室副主任,聘期三年,自2011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29日,高某享受副處級干部待遇。2012年3月26日,高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012年3月1日,某制片廠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并填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備案核準表(以下簡稱核準表),載明:“我單位廠辦副主任高某應于2012年3月辦理退休手續。因新干部正在醞釀之中,交接手續還需一段時間。因此,在她本人愿意的前提下,我單位繼續聘用高某至2012年12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科予以核準同意。此后,某制片廠陸續辦理了核準表,最后一次辦理核準表的日期為2015年4月27日,載明:“高某是我單位主任記者(副高級)、廠辦副主任。應于2014年12月辦理退休手續。鑒于交接工作需要,并經本人同意。我單位繼續聘用高某同志從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4年,雙方簽署協議書,其中約定:一、因工作需要甲方繼續聘用乙方工作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經雙方協議在延聘期間甲方繼續為乙方繳納各項保險費用。三、延聘期間工資待遇同一般員工。四、待協議結束前兩個月自行前往人事勞資部門辦理退休或延聘手續。五、本協議一式三份(一份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存入社保經辦機構、一份存入個人檔案)。2015年12月到期后,制片廠不再與高某續聘,通知其辦理退休手續,高某要求繼續延聘,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后高某向某法院起訴,訴求為:某制片廠支付其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間獎金、津貼26400元;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及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工資103109.56元;拖欠工資的賠償金129509.56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倍工資差額89028.94元;補繳2016年7月至今的社會保險費用;承擔訴訟費用。
某制片廠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曉妍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本案法院支持了一部分津貼獎金及工資差額,沒有支持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社保補繳。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就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工作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高某與某制片廠就繼續留用達成一致意見,并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了備案,在此期間雙方之間的糾紛按照勞動關系處理。2016年1月1日起,高某與某制片廠就繼續留用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在高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