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劉某于2006年7月入職某報社,崗位是投遞員,每月應發平均工資2435元。在職期間劉某未休過年假,單位也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
后劉某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訴求為:確認雙方于2006年7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支付2006年7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未年假工資24630元;支付2006年7月27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經濟補償金13688元、一次性失業生活補助金4192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8003元。
某報社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曉妍律師作為其仲裁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本案仲裁委確認劉某與報社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駁回其他請求。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就是劉某和某報社是否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劉某于2010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與報社系非全日制勞動關系,故其要求報社支付其上述期間未體年休假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申請請求無法律依據。劉某雖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勞動關系系因雙方于2010年4月1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而終結,不符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故劉某要求報社支付其上述期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申請請求無法律依據。
最終,仲裁委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采納了我方觀點。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