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黃某到達實習單位樓下,準備到該樓底商某便利店購買早點,由于大門連接處鎊蝕嚴重松動,大門突然從門框處脫落,將黃某砸倒在地,致其腰1、2椎體壓縮骨折伴脊髓損傷、腰1椎體棘突骨折、腰1、2雙側橫突骨折、腰骶椎弓骨折等。經查,某地產公司系該樓開發商,某物業公司系該樓物業管理公司,某商貿公司系該底商所有權人,某數碼公司、某便利公司系該底商的承租人、事發大門的使用人。事故發生后,黃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6天,后轉院住院治療7天,后轉院住院治療20天,共計33天。
后黃某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訴求為:判令某地產公司、某物業公司、某商貿公司、某便利公司、某數碼公司賠償其醫療費175920.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后續治療費60000元、菅養費4500元、護理費13700元、誤工費25000元、殘疾賠償金4536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鑒定費3150元、交通費5000元、住宿費8164元、財產損失費3511. 6元,共計785858. 55元。
某物業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長城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由該底商所有權人某商貿公司及該底商的承租人、事發大門的使用人某數碼公司和某便利公司向黃某承擔賠償責任,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即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對于物業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就是“是否為責任主體”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生效實施后為該法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應當由事發房屋及大門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而事發房屋的所有人系某商貿公司,使用人系某數碼公司和某便利公司,且事發大門系該房屋的專有戶門,并非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即某物業公司并非事發房屋及大門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因此,應當由事發房屋及大門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與某物業公司公司無關。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