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某石油公司與高某于2003年3月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高某承租某石油公司坐落于平谷區某加油站的兩間門臉房,租賃期限為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租金為3000元/年。2006年2月租賃期限到期,高某即應騰退并返還房屋,但高某卻未搬出一直居住至今,且自2019年3月起再沒有向某石油公司交過租金。
某石油公司因此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長城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起訴高某,提出訴求如下:
1、判令解除雙方租賃合同關系;
2、判令高某向某石油公司支付所拖欠的2019年3月至合同解除之日(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的租金7583.33元及利息491.45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LPR計算);
3、判令高某將房屋騰退并返還給某石油公司,同時按照租金標準支付從合同解除之日至實際騰退返還之日的占用費;
4、本案訴訟費用由高某全部承擔。
二、判決結果
判決:1、雙方租賃合同關系于2021年10月28日解除;2、高某向某石油公司支付租金7980元及租金利息;3、高某須將房屋騰退并返還給某石油公司,同時按照租金標準支付從合同解除之日至實際騰退返還之日的占用費;本案訴訟費用由高某全部承擔。
即某石油公司的訴求基本得到全部支持,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關系”及“費用如何支付”兩個問題。首先,對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關系”問題。我方認為:一方面,被告從2019年3月起拖欠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某石油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另一方面,雙方無書面租賃合同,屬于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任何一方也均有權解除該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因此,基于高某違約的事實及雙方之間系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的事實,某石油公司有權解除雙方合同關系。其次,對于“費用如何支付”問題。我方認為:高某自2019年3月起再沒有向某石油公司交過租金,高某除應支付該欠付租金外還應支付因拖欠產生的利息。因我方主張解除合同關系,故應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而解除之后則按照租金標準支付占有使用費。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基本采納了我方觀點,判令解除合同、高某應支付租金及其部分利息、占用費并返還房屋。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