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王某與房某原系夫妻關系,后雙方訴訟離婚,法院作出判決書,判令準予二被告離婚。但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孟某借款共350萬元;至2018年2月,被告王某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未還。
后原告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訴求為:要求二被告向原告償還尚欠的本金107萬元及相應利息。
房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長城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孟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駁回原告孟某其他訴訟請求。即房某無需承擔還款義務,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王某與孟某之間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雖然原告與王某的債務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我方對該債務不知情,并未在合同上簽字,沒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事后也沒有追認,王某未將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與王某的借貸事實不真實,不能排除與王某惡意串通的嫌疑;大部分合同及收據簽訂時間、金額不能與轉賬記錄對應,且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不真實,王某借款并非用于進貨資金周轉。日常消費包括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本案所涉款項數額巨大,明顯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開支的范疇;王某的銀行流水可以證明所借款項幾乎全部用于其個人奢侈品消費或轉賬給我方不認識的賬戶,與家庭日常生活生活無關。王某大量舉債,且資金去向不明;在債權人找上門討債時,我方才知道此事,自此就與王某分居,并起訴至法院,2018年9月收到法院離婚判決書,判決已生效。另有多起類似案件均為案外人起訴二被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均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上述判決均判定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房某不需要承擔還款義務。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房某不需要承擔還款義務。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十分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