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某物業公司(出租方)與被告某科技公司(承租方)于2019年5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止。后被告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經協商,雙方于2020年1月簽訂《退租結算協議》,約定“出租方應退費用7792.10元抵扣應交費用2023530.89元后,剩余被告應交金額2015737.79元”。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尚未支付協議約定的2015737.79元結算款。
某物業公司因此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長城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提出訴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賃結算款項2015737.79元;
2、判令被告賠付原告為解決本案而支出的律師費58500元;
二、判決結果
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退租結算協議》約定的結算款項2015737.79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即某物業公司的訴求基本得到支持,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被告能否用所交押金折抵所欠房租等費用。對此,我方提出:不同意用押金折抵房租等費用,因為《退租結算協議》中寫得很清楚,因為被告違約,所以押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同時租賃合同第二頁第四條最后一句話約定了乙方不得要求將押金沖抵租金、物業費及其它費用。且《退租結算協議》系雙方對解決退租違約及結算等事宜達成的一致意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故應按照本協議履行相應義務,支付結算款項。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基本采納了我方觀點,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退租結算協議》約定的結算款項2015737.79元。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