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王某2與王某1于2012年2月登記結婚,2015年4月生育一子王某3。2016年1月開始,王某1與王某2分居,王某3隨王某2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另,王某2與王某1均為殘障人士。2018年,王某2訴至法院要求和王某1離婚,并處理王某3的撫養問題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19年6月2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婚生子王某3由王某2撫養,王某1自2019年7月起每月給付王某3撫養費400元,至王某3年滿十八周歲時止;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王某1可每月前往王某3所居處對其進行探望兩次,王某2應予協助。該判決現已生效。
后王某1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訴求為:變更探望方式為每月探望王某3兩次,時間為每月第二個周六、周日,第四個周六、周日,周六上午10時接走,周日下午15時送回。王某2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長城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駁回王某1的訴訟請求。即不變更探望方式,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問題是變更探望方式是否有事實與依據。我方認為:第一,關于原告對王某3的探望權及探望方式,已有生效判決作出具體判定。同時被告嚴格履行了生效判決要求的協助義務,不存在任何違反判決結果的情形。第二,王某3體質特殊的事實未曾改變,原告要求改變或細化探望方式無任何法律依據。原告的訴求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原判決的判定,更不符合孩子的實際情況。第三,被告不存在也未設置妨礙原告行使探望權的障礙,不存在變更探望方式的相關情形。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采納了我方觀點,認為現王某1未提供證據證明在上述判決作出后,出現新情況,影響其實現生效判決確定的探望權利進而需要更改探望方式。判決駁回王某1的訴訟請求。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