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某地產公司為石景山區某項目的建設單位,即發包方;某工程公司為總包方;某建筑公司為承接精裝修部分的分包方;后某建筑公司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某掛靠公司;某勞務公司通過掛靠某掛靠公司,實際負責該部分工程;但某勞務公司又將部分勞務工程分包給原告,簽訂《合作協議》,故原告系該部分工程最終的實際施工人。后由于原告與某勞務公司發生爭議,隨后,原告即起訴某勞務公司,并將本項目中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各主體連同某勞務公司一并起訴至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訴求為:1、判令原告與被告某勞務公司于2021年2月解除《合作協議》;2、判令被告某勞務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幣4.8萬元(具體金額以最終司法鑒定結論為準);3、判令其他被告對第二項訴訟請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損失;5、判令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作為發包人的某地產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長城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由某勞務公司、某掛靠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4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原告其他訴求。即發包人某地產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對于發包人某地產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就是“是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原告承擔責任”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應當是實際施工人所施工工程經驗收合格,且各方當事人已經依據合同相對方之間的合同完成了結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項。但目前,原告所施工工程是否合格還有待按進度驗收確認,其是否有權獲得相應款項及數額還無法確定,且發包人某地產公司與總承包人某工程公司之間的總包合同尚在正常履行中,發包人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向總承包人付款的義務,不存在欠付總承包人工程款的行為,故發包人無需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其無權要求發包人在不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對其承擔付款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發包人某地產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