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簡介
張某某系某石油勘探公司退休職工,于 1994 年根據單位安排從公司總部至北京聯絡處工作。為解決來京職工的居住問題,某石油勘探公司向北京市豐臺區某公司購買了村集體士地上建設的房屋 (至起訴時仍只有北京市豐臺區某公司為權利人的整棟樓的集體產權證),并按單位評分規則分配給張某某等在內的八名職工居住。2000 年后,張某某等八人在某石油勘探公司總部河南濮陽進行了房改購房;2008 年,某石油勘探公司與張某某等八人協商欲收回在京房產,后未果。2019年6月,某石油勘探公司以返還原物糾紛為由起訴張某某等八人返還在京房產。
張某某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郭永發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裁判結果
裁定駁回某石油勘探公司的起訴。后某石油勘探公司上訴、申請再審,均被駁回。
三、辦案總結
接受張某某委托后,律師經過分析并查詢判例,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對某石油勘探公司的起訴準備了辯駁意見,程序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依據,辯稱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實體方面以涉案房產至起訴時仍只有北京市豐臺區某公司為權利人的整棟樓的集體產權證,某石油勘探公司非房屋產權人,無權主張返還原物。最終,法院直接采納律師程序方面的答辯意見,以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某石油勘探公司的起訴。后某石油勘探公司上訴、申請再審,均被駁回。委托人張某某對律師代理工作非常滿意,并親自到所為律師敬贈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