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9年4月,某醫院委托某招標代理公司就《某醫院醫用耗材集中配送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某醫藥公司參加投標并于2019年5月15被通知中標。隨即,某醫藥公司按要求向某招標代理公司支付了招標服務費人民幣20萬元,并按要求多次到某醫院處溝通項目合同簽訂事宜,但某醫院無故拖延,遲遲不與某醫藥公司訂立合同。之后,某醫藥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將單方簽署的合同郵寄給某醫院,并繼續催促某醫院依法簽署并履行合同,但某醫院仍未有任何回復。某醫藥公司欲起訴追索招標服務費等損失。
某醫藥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郭永發、張雅琨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缺席審理,判決支持了某醫藥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三、辦案總結
代理律師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講,某醫院發布招標公告系要約邀請,某醫藥公司投標系向某醫院發出要約,某醫院于2019年5月15日向某醫藥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的行為系對某醫藥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至此,雙方之間成立預約合同關系。某醫院拒絕與某醫藥公司訂立合同的,某醫藥公司有權要求某醫院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某醫藥公司主張某醫院賠償因其投標某醫院的招標項目已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人民幣20萬元及其他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某醫院應予以賠償。
該案件的難點在于“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相對少見,在受理本案的某基層法院,審理法官稱之前未處理過。基于此,審理法官與代理律師就本案的法律關系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充分交流。為幫助法官更加深入了解此類案件的處理思路,律師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了幾起典型案例,打印后與代理意見一并提供了給法官。最終,法院支持了某醫藥公司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