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6日,演員張某團隊發現,某品牌方在“第十一屆中國(永康)國際門業博覽會永康門博會”上,擅自使用張某多張照片制作了宣傳海報、LED屏、宣傳冊、宣傳單,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張某為產品代言人”。經過搜集,同時發現該品牌方還在抖音、公眾號、朋友圈進行此等宣傳,且產品外包裝上同樣印制了張某肖像。
為防止消費者上當受騙,打擊品牌方的侵權行為,張某委托岳成所代其起訴維權,岳成所指派郭永發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張某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所有涉嫌侵權產品并銷毀涉嫌侵權產品外包裝及所有宣傳物料;2.判令被告立即刪除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臺、微信公眾號發布的關于涉嫌侵權產品的宣傳視頻、照片;3.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發布聲明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權的具體侵權情節,致歉版面面積不小于6cm*9cm;4.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3萬元,以上各項共計63萬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二、裁判結果
雙方和解,張某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三、辦案總結
接受委托后,郭永發律師立即聯系該品牌方及展館,要求采取措施停止侵權,并及時對朋友圈、抖音視頻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同時請團隊成員奔赴展館現場取證。2021年6月7日,郭永發律師代理張某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向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道歉并賠償。2021年6月17日,該品牌方主動聯系提出和解。隨后,雙方就侵權行為的期限、方式、情形嚴重程度進行了交涉,品牌方的每一次狡辯、自我開脫均被嚴詞回擊。侵權行為定性后,雙方又就道歉方式、賠償金額進行多番溝通。在歷經一百多次電話、數千條微信及多封電子郵件的交涉后,雙方于7月27日達成和解。本次代理工作,有力打擊了個別不法品牌方肆無忌憚的囂張氣焰,維護了張某的合法權益,避免了更多消費者上當受騙。后續,郭永發律師將繼續跟進處理其他涉及張某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