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07年3月郭某入職某建設集團公司,職務為材料員,某建設集團公司按月向其發放工資(其中2008年至2017年工資為銀行轉賬,其余均為現金支付),但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2020年郭某多次向某建設集團公司提出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但某建設集團公司口頭表示不同意。因此,郭某在2020年12月向某建設集團公司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后從該公司離職。
后郭某向西安市蓮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其仲裁請求為:1、請求依法裁決某建設集團公司為其繳納自2007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2、請求依法裁決某建設集團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9000元。
郭某委托岳成所西安分所代理本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賈濤、余曉曉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裁判結果
某建設集團公司自裁決生效后5日內向郭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9000元;某建設集團公司自裁決生效后30日內給郭某補繳2007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具體補繳數額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數額為準,郭某與某建設集團公司分別承擔其應繳部分)。即郭某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就是“郭某是否與某建設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地準備、梳理相關證據材料,發表代理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郭某與某建設集團公司之家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郭某與某建設集團公司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郭某向某建設集團公司提供勞動,接受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管理,所從事的工作亦是該公司的業務主要組成部分,某建設集團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提供勞動條件等,根據勞社部發[201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規定郭某與某建設集團公司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此某建設集團公司負有為郭某繳納社保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