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張某自2015年6月1日入職某建筑裝飾公司處工作,從事預算崗位的工作,月工資為3100元,自2018年4月份開始月工資調整為3600元,自2019年2月份開始月工資調整為4100元。張某入職后某建筑裝飾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未安排張某休年休假,也未向張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后某建筑裝飾公司經常不按時發放工資,且至今拖欠張某2020年3月至4月工資及2019年年度獎金,鑒于以上原因,張某已于2020年4月30日從某建筑裝飾公司單位離職。
后張某向西安市蓮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裁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裁決某建筑裝飾公司向張某支付2020年3月至4月工資8200元、2019年度獎金19400元、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資7917.42元、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99800元,裁決張某補繳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社會保險(含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張某委托岳成所西安分所代理該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賈濤、余曉曉擔任張某的代理人。
二、案件結果
調解結案。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某建筑裝飾公司自調解書生效后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張某支付各項費用272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張某支付剩余60000元;二、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調解書生效后雙方再無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張某與某建筑裝飾公司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張某向某建筑裝飾公司提供勞動,接受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管理,所從事的工作亦是該公司的業務主要組成部分,某建筑裝飾公司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提供勞動條件等,因此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某建筑裝飾公司負有及時足額向張某支付工資、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因此張某的仲裁請求多具有基本的事實依據,但由于年終獎金一事該單位無成文制度,且未休年休假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均存在超過或部分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在某建筑裝飾公司提出調解后,代理律師多次進行協調,最終雙方得以達成一致意見,事后該單位也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履行了給付義務。
調解結案,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也可以節約當事人的時間成本、金錢成本等,同時,也能夠節約司法資源。因此,在雙方都由調解意向的案件中,律師應傾聽當事人的心聲,幫助當事人進行協調,以促成最終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