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
北京某網球中心有限公司與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該文化公司承租該網球中心有限公司位于某市某區約2400平米的房屋,租期為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租金為660萬元,月租金為55萬元。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間,該文化公司欠繳部分租金;租賃期屆滿后,亦未按約定時間返還上述房屋。經該網球中心有限公司多次催促,該文化公司仍拒絕履行相應義務。后,該網球中心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依據仲裁條款向某市仲裁委提起仲裁,岳成所指派北京總所郝亮亮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案件結果
仲裁裁決:1、支持騰退房屋的仲裁請求;2、根據對賬結果,扣減180萬押金,根據疫情情況減免后支持支付租金397.5萬元;3、支持全額支付占用費;4、支持律師費15萬元;5、仲裁費由該文化公司承擔70%。
三、辦案總結
其實本案所涉法律關系并不復雜,就是租期屆滿后騰退、補足租金、支付占用費的事情。但是因為以下問題導致本案的審理困難重重,感觸很大:
1、委托人與該文化公司合作多年,但是對于租金支付和記賬的方式存在很大問題,租金存在跳躍支付的情況,比方說1月份還沒有交,但先交5月份的,2020年的還沒有交足,但先交2021年的;在發票開具的備注上,也不體現具體支付的期間;公司賬戶和公司個人都存在收款的行為,導致對賬過程非常困難,并且實際上也承擔了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委托人公司對于個人收款的情況說不清楚,并且一度向代理律師表示不要再和對方對賬,無論對方說交多少就承認交多少,給本來就困難的對賬工作更添困擾;
3、該文化公司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先是向四中院提起確認仲裁效力的非訴程序,導致本案仲裁審理一度中止;后居然偽造合同,導致在合同的真實性認定上浪費了很多時間,幸虧委托人在合同上加蓋了騎縫章,如果只是在落款處蓋章,真的有可能說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