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簡介
龐某因其前夫與董某民間借貸案件被判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86萬元。龐某名下無財產清償,債權人董某經調查發現龐某曾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贈與給其父龐某華,后其父又贈與給其母劉某。故董某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以龐某及其父母為共同被告向順義區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請求法院撤銷龐某將案涉房產贈與給龐某華、龐某華將案涉房產贈與給劉某的兩個贈與行為。
龐某、龐某華、劉某共同委托本所律師代理訴訟,岳成所指派郭永發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案件結果
本所律師請委托人補充了相應證據并在庭審時進行了答辯。庭審后對方就案涉房產申請了保全,法官安排了談話。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撤銷龐某贈與案涉房屋給龐某華的行為,但是沒有支持龐某華贈與案涉房屋給劉某的行為。因此本案為部分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法官顯示出了較為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裁判的傾向,對律師持有的債務人轉讓應具備主觀惡意的觀點以及相關事實在判決中未多作論述,而律師觀點并非沒有依據,在其他地區的司法案例中可以得到支持。就本案判決結果而言,多少可見審判人員、特別是一審審判人員面對相對復雜案情作出裁判的一種思路,值得在今后的代理工作中予以注意。
本案判決送達后,委托人決定上訴,并繼續委托本所律師處理二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