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石景山區某項目的建設單位,即發包方;A公司為總包方;B公司為承接精裝修部分的分包方;后B公司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C公司;D公司通過掛靠C公司,實際負責該部分工程;但D公司又將部分勞務工程分包給原告,簽訂《合作協議》,故原告系該部分工程最終的實際施工人。后由于原告張某某與D公司發生爭議,隨后,原告即起訴D公司,并將本項目中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各主體連同D公司一并起訴至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作為發包人的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長城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
二、判決結果
判決由D公司、C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4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原告其他訴求。即發包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勝訴。
三、辦案總結
本案對于發包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就是“是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原告承擔責任”的問題,對此,代理律師有針對性的準備、梳理相關證據,發表答辯意見,主要觀點如下:
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應當是實際施工人所施工工程經驗收合格,且各方當事人已經依據合同相對方之間的合同完成了結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項。但目前,原告所施工工程是否合格還有待按進度驗收確認,其是否有權獲得相應款項及數額還無法確定,且發包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總承包人A公司之間的總包合同尚在正常履行中,發包人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向總承包人付款的義務,不存在欠付總承包人工程款的行為,故發包人無需向原告承擔付款責任,其無權要求發包人在不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對其承擔付款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及本案具體情況,最終完全采納了我方觀點,認定發包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對于該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結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