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實及辦案經過
某石油公司與高某于2003年3月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高某承租某石油公司坐落于北京某區某加油站的兩間門臉房,租賃期限為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租金為3000元/年。2006年2月租賃期限到期,高某即應騰退并返還房屋,但高某卻未搬出一直居住至今,且自2019年3月起再沒有向某石油公司交過租金。
某石油公司因此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長城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起訴高某。
二、案件結果
判決結果:我方訴求基本得到全部支持,具體如下:1、雙方租賃合同關系于2021年10月28日解除;2、高某向某石油公司支付租金7980元及租金利息;3、高某須將房屋騰退并返還給某石油公司,同時按照租金標準支付從合同解除之日至實際騰退返還之日的占用費;本案訴訟費用由高某全部承擔。
三、辦案總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據此,本案中合同解除時間為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
通過此案,學習到了法律如何認定合同解除的時間,以及關于租金利息、占用費的相關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