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19年2月8日,某銀行與某地產簽署《合作協議》,約定開展網上資金托管業務。根據協議約定,二手房交易客戶雙方可與某銀行、某地產通過簽署《托管業務申請協議書》生成銀行托管賬戶,買方通過柜臺存現、電匯、專用POS機刷卡等形式向約定的托管賬戶支付托管資金,托管資金成功轉入托管賬戶后,協議書生效,某銀行按照協議書約定開始履行資金托管義務。2019年3月5日,董某作為買方,經某地產居間介紹,購買賣方房產,董某根據某地產公司指示,將購房款支付至某地產公司賬戶,并未進入資金托管賬戶。后某地產資金鏈斷裂,無法返還董某購房款。董某訴至法院,要求某銀行賠償其損失。
某銀行委托岳成所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岳曉峰、辛燁、姜璐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二、案件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9條“對于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本案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三、案件判決情況
因本案董某已報案,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之規定,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涉及刑事民事交叉,駁回了董某起訴。
四、辦案總結
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及刑事、民事交叉時應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刑事案件進展,及時向法院反饋情況,以幫助案件向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向發展,本案因涉及刑事,律師代理中積極了解刑事案件進展,從而影響本案結果,最終駁回董某起訴。